不可以,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采集、使用人臉信息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同意。只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人臉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才有法律依據。實踐中,壹些小區物業強制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人臉識別是進出小區的唯壹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背了“告知同意”的原則,群眾質疑的聲音很大。我們應該擁抱新技術,但同時也應該尊重人格的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犯居民的人格權益。為此,《條例》第十條第1款特別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使用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出物業服務區域的唯壹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該規定,住宅物業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輸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不同意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的核實方式,不得侵犯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壹般未進入系統的居民,壹般可以向工作人員出示通行證,符合準入條件即可進出小區。當然,人臉識別不僅僅應用在安防領域,還能給社區更多人性化的服務。比如對社區獨居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人臉識別智能門禁系統可以檢測到這些人的出入信息。壹旦連續幾天沒有這些人的訪問信息,系統會自動預警,提醒物業人員及時來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審理涉及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出物業服務區域的唯壹認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認證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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