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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行程要判幾年?

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發生疫情的車輛未如實報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疫情期間故意隱瞞真實行程,造成疫情擴散的,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因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個人接觸史隱瞞,與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觸,使用的交通工具有流行性疾病,在社區內發現確診或疑似病例。回復:不聯系,不搭車,小區正常。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采取不當控制措施,隱瞞信息,或者不執行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決定、命令,致使“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擴大或者加重疫情、災情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 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壹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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