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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前多少天,在職職業健康檢查期間?

離職前90天內在職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的內容如下:

1,工前檢查。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是否有職業禁忌癥,建立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的基本健康檔案;

2.在職期間定期體檢。對長期從事需要進行健康監護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在在崗期間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離崗體檢:

(1)勞動者在準備離崗或者離開有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或者崗位前,應當進行離崗體檢;主要目的是確定他們停止接觸職業危害時的健康狀況;

(2)在職期間最後壹次體檢在離職前90天以內的,可視為脫產體檢。

4、離職後醫學隨訪檢查:

(1)如果接觸的職業危害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潛伏期較長,脫離後仍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離崗後需要進行醫學隨訪檢查的;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的流行病學和臨床特點、作業人員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確定。

5、緊急檢查:

(1)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當及時組織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根據檢測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危害的持續擴散和發展。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開始緊急健康檢查;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期間或近期與傳染源密切接觸的,應及時進行緊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規範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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