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者違法行為的正式負面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和方法取得的財物收歸國有。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強制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吊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允許其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證件,從而剝奪其權利和活動。
6.行政拘留:公安行政機關短期剝奪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適用行政處罰的條件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3.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人;
4、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綜上所述,行政警告具有提醒人們不要再犯的意義,屬於懲戒行為。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懲戒機關選擇適用。警告壹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最輕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