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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1.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3.適用範圍不同:行政法規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概念:

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

2.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不能達到全國,只能在局部地區發生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是最大的法源,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特殊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1.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2.地方性法規是省、直轄市、省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綜上所述,地方性法規在憲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設區的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時,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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