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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實施日期為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15年7月起實施,將進壹步劃清紅線、明確規則、嚴格責任,確保行政處罰權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

新規定增加了行政處罰“五年”責任追究期,落實了黨中央關於“加大重點領域處罰力度”的要求。

具體適用情形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金融安全具有危害後果”。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領域很多,如食品、醫藥、環保等。,而金融安全主要涉及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管理領域。需要註意的是,這些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適用五年責任追究期。

而且,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進行了修改,進壹步完善了行政處罰制度,為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對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貫徹行政處罰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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