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住宿生應當牢固樹立安全用電意識,自覺安全用電,防止因用電不當引發觸電或火災等事故。
二宿舍線路故障必須及時上報相關維修部門進行更換或維修,嚴禁私自更換或維修。
第三條嚴禁私自在宿舍、走廊、衛生間內接電源。
第四條禁止存放和使用電熱棒、電爐、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杯、電水壺等電熱器具。(750W以下功率的吹風機和飲水機除外)在宿舍。
第五條床邊固定插座僅供電風扇使用。嚴禁在床上拉電線,放置移動插座,使用臺燈或其他電器設備。其他固定插座只能連接壹個移動插座,嚴禁多個互連。移動插座壹定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要靠近蚊帳、被褥、衣服、書籍等易燃物品。
第六條宿舍區嚴禁使用“三無”(無中文標識、無廠名、無地址)產品、不合格產品、劣質產品和自制電器設備。
第七條嚴禁擅自拆除、遷移或增加宿舍內供電線路和設施,損壞樓內供電線槽(箱)和供電電纜。
第八條。人不在的時候關燈斷電。各種用電設備用完後要及時關閉電源,不要長時間通電。
第九條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違規電器設備由學生宿舍管理部門保管,違者在5日內寫出檢討,收回物品並妥善處置,不得在宿舍再次使用;逾期未領取的物品,按無主處理。
違反第6條的規定,非法電氣設備將被沒收和銷毀。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初犯的給予通報批評,累犯的給予警告(含警告)。
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承擔修復費用,並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後果輕重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同壹宿舍在壹個學期內違反本規定三次,且無人承認使用或擁有上述禁止使用的電熱器具的,取消該宿舍集體及其全體成員該學年在學校的壹切資格。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應受校紀處分的,由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提出,保衛處擬定,有關部門會簽,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9日起施行。原《廣東工業大學學生宿舍(公寓)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