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春秋時期的孔子曾在《論語·魯茲》中提出“父為子,子為父之子,直在其中”。
中國歷代以孝治天下,壹定程度上繼承了這壹思想。例如,在漢武帝宣帝統治時期,規定卑微、年幼、隱身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尊老為先,死刑以外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後來的法律多以此為依據,最典型的是《唐律論》。它認為血緣關系是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的基礎,同時在很大範圍內承認人情的合理性。除了叛國、通敵、叛國之外,親戚和同居者可以互相隱瞞。
歷代立法者總是肯定親親相隱的原則。直到民國時期,刑法仍規定藏匿親屬犯罪可以減輕處罰。
首先簡單介紹壹下親親相隱
隱瞞親人是指人性中最真摯的情感,保護和隱瞞自己的親人,不報其罪。
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對“親親相隱”這壹表述進行了解釋和引申,進而形成了古代刑法的壹項原則。親戚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罪責,不報案不作證就不管罪,反之亦然。
在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的儒家就主張親戚之間互相躲著。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得到進壹步確認。
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後各朝的規定與唐律基本相同,主要內容有三:親親相隱,無論犯罪還是減刑;指責應該互相隱瞞的親人,會受到懲罰;不適用隱瞞親屬原則的犯罪有兩種:壹是叛國、叛國等嚴重犯罪,二是部分親屬相互侵害的犯罪。
二、法律依據
容隱權是中外司法中公認的壹項原則,具有壹定的社會基礎。法律應該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來規範人的行為,否則所制定的法律很可能違背人性,成為惡法。親人和家庭是人類情感轉換和社會關系的基礎。
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體正義而不惜傷害親人之間的真實感情甚至加以懲罰,那就違背了法律保護社會紀律的初衷。孟德斯鳩說:“為了保存紀律,它破壞了人性;需要註意的是,人性是紀律的源頭。"
如果在家庭關系中,用法律來強制背叛和揭露,人與人之間就沒有信任的底線。從現實情況來看,很多人願意鋌而走險去藏匿親人,幫助他們逃離。如果法律對他們進行懲罰,可能會導致全家人都要受到懲罰的痛苦後果。
從刑事上講,親人之間的背叛很可能導致罪犯的絕望;而壹個充滿信任和溫暖的家庭更有利於罪犯的最終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