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有接受勞動的壹方是單位,提供勞動的壹方是自然人。勞動合同提供的勞動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的勞動方只能是自然人這壹事實有很大的區別(2)雙方的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的壹方可以為需求方提供勞動而不成為另壹方的成員,雙方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由於勞動合同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後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控制,因此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中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務,因此勞務風險責任自行承擔。(D)法律幹預的程度不同。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叫工資,具有按勞分配的性質。除了雙方自行約定的數額,其他的如最低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叫勞務費,主要是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和支付方式,國家法律不太幹涉。(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因此,由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由勞動法調整,因此需要仲裁前置程序。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最大的區別是,不是勞動關系,但絕對是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雖然不能說壹定是勞動合同,但絕對不是勞動合同。此外,它們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同。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關系適用《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