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壹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作狹義解釋。
擴展數據
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適應性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可以不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獨立作出行政行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為中,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履行等方面也不同於民事合同。
4.行政行為實施具有國家強制力,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迫與單方面的意誌密切相關。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誌。
5.行政行為的原則是無償,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追求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收集、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殊的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的公共利益時,就應該支付,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