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將被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
2、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被申請人搬遷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退房屋或土地,向申請執行人強制執行的壹種執行措施;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4.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5.債務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個人征信報告中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
6.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當及時清償。有多個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定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順序是:壹是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用;其次,償還欠國家的稅款;然後還清其他債務。先滿足前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後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所有申請人的要求不能在同壹還款順序中得到滿足,將按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應當在以後償還未清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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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