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周歲的孩子還是未成年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提出,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時,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是壹個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特殊群體,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需要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特殊關懷和愛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
(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