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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是否有效?

以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以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偽造人在合理的時間內認可偽造,則合同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無代理權訂立合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被代理人合理追責的,應當認定為有效。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無效合同的五種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以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對行為人進行了事前授權或者事後追認,則合同有效。第三方對此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的,由欺詐用戶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3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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