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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和公開提醒

法律主觀性:

掛失止付與公示催告的區別在於,權利人遺失付款憑證時,通知付款人止付。公示催告是指流通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有價證券(記名股票、提單)的最後持有人,在遇到被盜、遺失、滅失等法定事由時,申請不知名的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超過60日未申報或者申報無效的,票據權利返還給持有人。公示催告止付掛失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壹定期限內以公示的方式告知並督促不明確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程序。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權利解除的判決。從本質上講,公示催告程序是壹種非訴訟程序。該程序的適用不能解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糾紛,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在壹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在公示過程中,申請人無法知道更不用說是否有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是誰。因此,在公示催告的情況下,沒有明確的被告或應訴人。壹旦確定了利害關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止。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喪失後,失票人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內中止票據的付款。該制度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喪失後獲得的壹種救濟措施,以防止給票據持有人造成損失。保護票據持有人的權利意義重大。它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壹項重要制度。邊肖提醒妳,現金支票如果沒有被提取也可以停止支付。如果妳查看取款銀行的視頻,及時報警,那就是兩者的區別。以上是為妳總結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到妳。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壹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有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 *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未申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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