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二十七條壹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出讓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包括壹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和國防支出、農業和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條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壹)不按照本法規定編制和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部門預算、決算以及經批準的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調整預算的;
(三)未按照本法規定公開和說明有關預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立財政專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