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海軍犯罪調查處》第壹季第壹集。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人員:
1,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聘用或者委托並賦予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2.從我國現階段來看,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類:壹類是依職權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具有執法權的正式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另壹類是組織中因受行政機關合法委托而具有執法權的人員。委托執法人員與自然執法人員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壹些不同之處。
3、與其他工作人員相比,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性(當然主要指行政執法人員)在於:
(1)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占用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編制,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享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使國家行政機關的某些職權,並對其負責。
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不能兼任其他執法機關的職務並行使職權。
(2)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構成要素,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付諸實施的。因此,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以機關的名義行使機關享有的職權,對相對人實施壹定的法律行為。
但值得註意的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分工決定,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行使行政執法機關的部分執法權,而且是與其職務活動相關的部分,而不能行使執法機關的全部職權,否則就是越權。
(3)行政執法人員的後果由其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人員在授權職權範圍內實施的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是代表其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
因此,無論其執法活動是好是壞,是好是壞,其所屬的行政機關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特別是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對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是執法者本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LEO(執法人員的縮寫)
百度百科-行政執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