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跳轉目標;(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