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違反憲法的制裁。
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實施的法律制裁。在中國,監督憲法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行使裁決違憲行為權力的機關。承擔違憲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領導幹部。違憲制裁主要包括:
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是指具體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又稱刑罰,是指人民法院對觸犯刑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違法者給予民事責任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制裁是最廣泛適用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