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常傳播的文章屬於他人作品,是他人原創的智力成果。其他人擁有其作品的著作權,包括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其次,要看作者是否授權了這些微信官方賬號。微信官方賬號轉載壹篇文章,壹般要得到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壹定的稿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構成侵權。
最後,在未經授權使用的情況下,要看是否存在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多種情形,當這些情形存在時,行為人不構成侵權。不過回歸正題,微信官方賬號通常都是商業使用,很少有合理使用的情況。
綜上所述,如果既沒有授權,也沒有合理使用,微信官方賬號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如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此外,法律對時事新聞有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二)時事新聞。但是,時事新聞的報道不能局限於對事實的簡單記錄和信息傳遞。記者和媒體通常在報道時事新聞的同時加入個人的創造性評論和編輯,這使得“時事新聞”不僅包括簡單的事實,還包括他人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第十六條界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的含義: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純事實性新聞,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時事新聞。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傳播他人采編的有關時事的新聞時,應當註明出處。”為了保護未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者的權益。
由於時事新聞涉及公開性,需要與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權法對可以界定為作品的部分也作了壹定的限制,即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以及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必然的。 這兩項規定界定了相關作品的合理使用,從而平衡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