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危害旅客、財產和航空器的安全,又破壞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首先,犯罪的客體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上沒有明確區分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我們認為,根據《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本公約不適用於軍用、海關或警用飛機,它只能指飛行中的民用飛機。因此,即使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國家航空器),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也屬於國內犯罪,不應構成國際犯罪中的劫持航空器罪,可按其他犯罪處理。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是國內犯罪,也應當依照本條定罪處罰。其次,飛機必須是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劫持的。暴力,是指以暴力直接攻擊航空器或者采取危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行為,使受害人喪失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身體強制方法。如劫機者攜帶匕首、槍支、炸藥、雷管、引爆裝置對乘客和機組人員(包括駕駛員、副駕駛、飛行員、操作員、通訊員、乘務員、空姐)進行捆綁、毆打、殺害、傷害、爆炸等。脅迫是指以暴力為內容,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脅迫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其他強制方法。劫機是指犯罪分子根據自己的意誌非法強行奪取或控制航空器。例如改變飛機的飛行路線或著陸點。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壹旦實施,即構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航空器,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它可以由中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組成。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屬於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無論劫持航空器的目的是什麽,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壹點是有關國際公約所確認的,也是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締約方所承諾的。所以那些以政治避難為名劫持飛機的人也應該被依法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上一篇: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下一篇:我自己的壹家公司委托別人全權經營。如果與對方發生糾紛,是否對我負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