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法律效力等級:行政法規
制定單位:國務院。
修訂版出版日期:2016-02-06
當前版本:2065 438+200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訂。
目的:規範電信市場秩序。
屬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電信用戶依法行使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閱電信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或者無線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送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打破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