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原則
公平性是建立和實施人事績效考核制度的前提。如果不公平,就無法發揮績效考核應有的作用。
2.嚴格的原則
績效考核不嚴格,就會流於形式。糟糕的績效考核不僅不能充分反映員工的真實情況,還會產生負面後果。績效考核的嚴格性包括:要有明確的考核標準;要有認真的考核態度;應該有嚴格的考核制度和科學嚴密的程序方法。
3、單頭評價的原則
對各級員工的評估必須由被評估者的“直接上級”進行。直接主管最了解被考核人的實際工作表現(成績、能力、適應能力),也最有可能反映真實情況。間接上級(即上級的上級)對直接上級作出的評價意見不得擅自修改。這不排除間接上級對評價結果的調整和修正。單頭評價明確了評價的責任,使評價體系與組織指揮體系相壹致,更有利於強化業務組織的指揮職能。
4、公開結果的原則
績效考核的結論要向我公開,這是保證績效考核民主的重要手段。這樣做,壹方面讓考生知道自己的優缺點,讓考核成績好的人再接再厲,繼續晉級;也能讓考核成績差的人服氣,有進步。另壹方面也有助於防止績效考核中可能出現的偏見和各種錯誤,保證考核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獎懲結合的原則
根據績效考核的結果,應該有獎懲,根據工作業績的大小和好壞有升有降,而且這種獎懲不僅僅與精神鼓勵有關。而且必須通過工資、獎金與物質利益掛鉤,才能達到績效考核的真正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