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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是在哪壹年倡導晚生政策的?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演變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壹、1953到1961年:節育階段。

二、1962至1969:推廣計劃生育試點階段。

三、1970至1980:倡導“晚、少、少”生育政策階段。

四、1981年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和穩定階段。

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社會穩定,衛生條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加上人口增長長期得不到適當控制,人口增長迅速。

世界上人口超過5000萬的國家稱為人口大國。到1995年2月5日零時,中國人口已達6543.8+02億,約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壹,成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

自世界人口年1974以來,包括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政府都主張控制人口增長,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是指根據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對人類生產進行規劃。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面實施,1982憲法將計劃生育作為壹項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頒布時,已經不是政策了。

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計劃外人口增長得到控制和扭轉。據統計,在過去的20年裏,中國有超過2億人出生。但由於我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仍然很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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