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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自燃的廠家和銷售商獎勵多少?

李先生買了車,沒想到會無緣無故自燃。李先生認為車輛仍在保修期內,自燃說明其銷售的車輛存在質量缺陷,遂以產品責任為由起訴要求廠家和銷售方賠償246045.85元。日前,海澱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廠家、銷售商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2065438+2005年2月,他通過某銷售商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汽車壹輛。2065438+2005年5月,車輛在李先生小區門口安全車位自燃,導致車輛被燒毀。李先生認為,車還在保修期內,自燃說明賣家出售的車存在質量缺陷。生產者應當保證產品質量,並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李先生隨後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將銷售商和制造商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共計24萬余元。

被告賣方辯稱,公司在2015年2月交付涉案車輛時,已確認車輛各項指標符合標準並辦理了交接手續,故不同意賠償。

被告制造商辯稱,其公司是合法設立的企業,其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國家汽車檢測中心檢驗,其性能符合國家和企業相關標準要求,辦理合格證後合格。本案屬於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應根據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由李先生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損害結果以及損害結果與缺陷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僅對損害是否存在法律免責承擔舉證責任。李先生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缺陷,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產品責任糾紛,核心是查明缺陷的存在。李先生對缺陷的存在負有初步舉證責任,即證明車輛非自動駕駛或受外界因素影響,推定車輛存在缺陷,然後由被告證明其產品沒有問題。

本案中,受損車輛無證據證明現場存在外部起火線索,且李先生沒有不當改裝或使用車輛的行為,故車輛生產商和銷售商應對車輛不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未能證明這壹點的後果應由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故應賠償李先生的損失。至於廠家和銷售商主張的商業保險和車輛購置稅,可以申請退還。即使上述兩項經申請可以退還,也不能免除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事故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判決生產廠家和銷售方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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