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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關於法律的名言

1.在法律的效力和保護者的權威消失的地方,沒有人能夠安全和自由。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作為壹種規定,法律本身的約束力不如欲望。只能限制人,不能改變人。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事實上,在法律確立之前,壹個人除了奪取他的財產或給他壹部分財產之外,沒有別的辦法使另壹個與他平等的人服從他。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4.法律壹旦失去力量,壹切都將絕望;只要法律沒有力量,任何法律都沒有力量。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5.立法的力量應該總是傾向於維護平等,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破壞平等。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6.事實上,法律總是有利於占有者,而不利於壹無所有的人。

——盧梭盧梭的政治哲學

7.服從法律:我和任何人都無法擺脫法律的光榮束縛。

-盧梭

8.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刻在公民心中的,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

-盧梭

9.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不需要問人為什麽自由,為什麽守法,因為法律只是我們自己意誌的記錄,法律只是社會融合的條件。守法的人應該是法律的創造者;只有組成社會的人才能規定社會條件。

-盧梭

10,我說法律的客體永遠是普遍的,因為法律考慮的是主體的* * *同構和抽象行為,而不是個體和個體行為。所以,法律可以規定各種特權,但不能把這種特權明確賦予任何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分成幾個等級,甚至規定每個等級的資格和權利,但不能規定個人屬於哪個等級;法律可以建立王朝政府和世襲繼承制度,但不能選擇國王和王室。簡而言之,立法權中沒有與個別客體相關的功能。

-盧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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