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依照本辦法開展的經國家認證的排放配額和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碳交易市場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是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範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