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規定,擔保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保證人必須與案件無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沒有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共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如果他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很難保證他會認真履行保障義務。2.擔保人應當能夠履行擔保義務。具體來說,保證人必須達到壹定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對保證人有壹定的影響力,身體狀況能夠對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保證人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而其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絕不能僅靠保證人自己的陳述來確定。被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能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保證人住所有自己的固定住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候選人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提供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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