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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法律主觀性:

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如有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鑿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作出新的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決定,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精神。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也是無效的,但是主動糾錯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程序性錯誤如果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如在檢查報告送達後15日內或責令整改期滿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檢查報告提出異議或在責令整改期滿前對處罰提出異議,導致本案處罰存在嚴重程序性缺陷,此時應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手中收回《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重新作出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管轄錯誤因管轄權不足,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行政處罰決定。然後根據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雖然我們無權處理這種違法行為,但不代表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首先,如果是淺的,比如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數字或者字體有錯誤。此時,有必要向秦征相關部門重新送達壹份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其次,如果對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發現有錯誤。應當再次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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