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租賃期滿後如何確定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

租賃期滿後如何確定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

法律分析: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未及時返還所租房屋屬於違約行為,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而遭受的最直接損失是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後所能獲得的租金收入。如果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來確定逾期房屋的占用費,依據是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相當於出租人的損失,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明確,有利於法院判決。但是,雖然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的範圍只在原合同期限內。合同期滿,雙方基於合同的租賃關系也隨之消滅。在雙方沒有新的約定的情況下,如果適用原租金標準確定房屋的占用費,在當今房屋租賃價格不斷上漲的市場情況下,雖然承租人未能按時退房,但在租賃期滿後,無需按照上漲的租賃市場價格支付租金,從而獲得比按時退房更大的經濟利益, 而其社會效應可能是更多租客會選擇違約,相當於變相鼓勵不誠信行為,違背了註重保護守約方的司法政策。 租金是可變價格,只有違約期間同類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租賃價格才能確定占用費,可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上一篇:哪裏可以找到專業的離婚律師
  • 下一篇:第壹次酒後駕駛摩托車怎麽處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