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縣政府的過程
(1)起訴。行政訴訟就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驗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審查受理後,進入第壹審程序。此時,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判斷。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壹)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不動產物權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登記的案件除外;
(二)社會影響較大的* * *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