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哪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只能通過他人的代理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意識有關。意識能力是預測自己行為效果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無意識能力是事實。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的人采取壹種年齡歧視線,即達到壹定年齡即被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對成年精神病人,采取個案審查制。
二。宣布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
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申報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有意者申請為準。
2.申請的當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3.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
第三,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地位和資格。
意義能力是指自然人認識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如果壹個人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他就具有有趣的能力。
成年勞動制,即法律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收入來源是指收入是否達到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