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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舊建新的規定

1.壹戶壹宅: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建房也要符合壹戶壹宅的要求,即在原有宅基地上拆舊房,建新房。2.符合農村總體規劃:農村的拆舊建新也要符合農村總體規劃。正式審批後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許可證,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誌高。

首先,拆遷和征用的區別在於:

1,不同主體:政府是征收主體,而拆遷壹般是開發商征收;

2.目的不同:征收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拆遷是為了市場的利益;

3.決策者不同:征收時需要聽取大家的意見,拆遷由政府單方面決定;

4.補償順序不同:征收是先補償,拆遷是先補償。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2、拆遷範圍、拆遷方式、拆遷時間、拆遷期限;

3、被拆遷房屋的條件;

4、預計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預算;

5.能提供的搬遷安置周轉用房的數量、標準和位置;

6.拆遷範圍內應保留的房屋、綠地等設施的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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