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訂立勞動合同,房地產公司先行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承擔法律責任,每月支付妳二倍工資,並與妳補足書面勞動合同。房地產公司支付妳兩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1個月後的第二天,截止時間為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前壹天。妳可以拿到妳的血汗錢,也就是‘雙薪’,只要妳提起訴訟依法維權。如果妳月薪4000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妳32000元(24000+8000元)。這壹對比,妳還在乎100元的行程費嗎?
2.如果妳有證據證明房地產公司存在違法和事前過錯(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妳可以隨時立即要求房地產公司緊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房地產公司壹次性結清妳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支付妳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否則可以立即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