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相關證據,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
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
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8、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申請條件
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援助。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