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交叉銷售”的原因:1。全國各地煙草公司都采取了壹些具體措施來加強對大型卷煙經營者的管理和控制,如控制他們的貨源,以限制他們非法批發卷煙,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但是,壹些大型經營者采取了讓其他零售商代為訂購香煙的方式來應對煙草公司的限制措施,這種做法非常有害。2.壹些零售商無法準確預測需求,尤其是壹些偶然需求難以預測,導致訂購的香煙無法滿足銷售,出現斷貨現象。煙草公司的補貨體系還不完善,零售商不得不向其他零售商“借”或“買”煙來應對。3.零售商的合理配給“不合理”,導致卷煙供應不能滿足零售商的需求。目前,煙草公司普遍采用合理定量的方法來加強供應和管理,但問題是,為零售商設定的合理定量與零售商的實際銷售能力不符,零售商的合理定量不能及時改變,導致零售商的需求在壹定時期內得不到滿足,不得不從其他零售商那裏“購買”卷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