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起訴狀,應當立案登記。
2.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證明,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麽?
1.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當事人是權利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符合要求;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
2.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綜上,立案原則是當場登記,7日審查決定除外。立案審查的起始時間為收到起訴狀、口頭起訴或者補充材料的次日,終止時間為作出立案決定之日,即法院審理期限的起算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
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
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