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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導致民政廳工資減半是否違法?

因疫情將內政部工資減半是違法的。

1.疫情期間以在家工作為由降低工資是違法的。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疫情原因,企業調整工資方式:

1.通過與員工逐壹協商,公司就延期復工期間的工資問題簽訂了《補充協議承諾書》等專項書面文件,明確了此期間工資獎金計算和發放的方式和金額,由員工逐壹簽字確認,並由公司留存備查;

2.企業薪酬支付周期到期後,與員工就該周期的支付情況簽署結算書、確認函等類似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已確認薪酬構成、項目、金額、扣除等所有事項;

3.通過召開職工大會(以網絡和非接觸的形式)、職工代表大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等方式,將企業關於工資獎金計算和分配的文件下發並向職工公示。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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