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是成立的。律師函只是壹個通知,壹般是書面形式。但如果能證明對方收到了律師發來的短信,包括對方承認收到相關內容的短信,則可以起到通知的作用。律師函具有推廣性,比如催款律師函;警告性質的,為了制止或防止某壹行為的發生或繼續;如果是咨詢性質的,請第三方給予答復。4.如果是回復性質的,從律師職業角度回復;在公示性質上,為了澄清或告知相關事實,如聲明函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函具有以下法律意義:
1,通知權利,預警止損;
2.固定和保存證據。律師函還可以用於告知解除合同、主張權利、告知相關事項等。在行使這些事項的過程中,律師函起到了保留證據的重要作用;
3.中斷訴訟時效。每次發送律師函主張訴訟時效內的債權,訴訟時效從發送之日起重新計算,以免喪失勝訴的權利;
4、表明態度或決定。
綜上所述,律師函還可以用來詢問對方的立場,督促問題的解決,開始談判,發起邀請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