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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規定了民間借貸的數額?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沒有限制。寫借條要有書面證明。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最好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借款的金額、利息、期限、責任等,避免虛假陳述。有條件的,還要辦理貸款公證。《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篇文章提醒我們,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因此,債權人在大量借錢給他人時,除了提供借條等證據外,借款人有合理的解釋,並對原告的證據列舉了大量疑點。那麽所謂貸款人:原告必須向法院進壹步陳述借款的詳細情況,包括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等,以便法院進壹步審查借款是否實際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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