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可自行登錄網站(),進入用戶中心後,在更新提示處點擊“填寫申請”,按要求填寫各項信息,系統將實時完成對符合條件申請的審核。申請人可自行打印更新後的指標,並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
(二)申請人可攜帶相關資料到指定的業務窗口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指標機構將實時完成對原車輛登記信息的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並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
材料單
(1)單位:
1.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註冊證書;
2.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
3 .更新指標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2)個人:
1.有效身份證;
2.更新指標申請表。
如果是代理人,還需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1.有效身份證是指在有效期內使用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證件。
2.涉案單位的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必須有聯系人和電話(固話)。
3.法人身份要求準確的姓名、證件類型、身份證號。
4.如果申請人是持有效護照的外國人,需提供公證處出具的護照翻譯件。
註意事項:
(1)申請人到指標業務窗口申請更新指標業務,需要攜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
(二)單位或者個人為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或者* * *與車主之間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完成上述登記之日起3日內查詢業務。申請人如需前往指標業務窗口,建議撥打020-83512333更新指標申請資格信息。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在申請更新指標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資格手續後,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4)非本地居民在辦理有指標的車輛登記業務時要註意是否需要出具本市核發的《廣東省居住證》,以公安車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5)指標分配結果壹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指標。更新索引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使用後指標自動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6)根據《廣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辦法》第三十七、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不再產生更新指標。
(7)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有聯系人和電話號碼(固話)。業務辦理所需材料如有變更,以窗口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上述車輛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可以直接獲得更新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