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期間對投資者的要求。《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未按上述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隱匿財產。
3.財產清算順序。《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4.投資者的持續償債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要求償還的,該責任消滅。
5.取消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1)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按照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應當交回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