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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清算法律規定簡介

1.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2.清算期間對投資者的要求。《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未按上述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隱匿財產。

3.財產清算順序。《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4.投資者的持續償債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要求償還的,該責任消滅。

5.取消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1)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按照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應當交回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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