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指令燃放,不得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根據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性質和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可責令12個月內不得同時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的人被強行帶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