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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結束形式

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意味著交易或事件的實質比法律形式更重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是僅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實質”是指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體現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常見交易或事項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售後回購業務、售後租回業務的會計處理、關聯方關系的判斷都與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有關。

售後回購和售後租回本質上是壹種融資行為,企業不能把拿到的錢確認為收入。

售後回購是指企業將壹項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在賣方已收到價款並辦理相關資產轉移手續的同時,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在未來特定時期內以特定價格無條件回購該商品(其實這也是買方購買該商品的前提)。在商品回購之前,從法律上講,已經辦理了相關的資產過戶手續,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買方。但在經濟實質上,由於補充協議規定賣方必須在未來某個時間回購已售出的貨物,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買方,賣方實質上仍需承擔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而且在銷售商品時,售價往往高於商品的實際價值。如果確認為收入,企業的利潤就會虛增。因此,雖然交易形式上形成了銷售收入,但實質上售後回購只是企業的壹種融資行為,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

售後租回交易是租賃業務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賣方(即承租人)將自制或外購的資產或使用中的資產出售,然後從買方(即出租人)處租回。回租後形成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從形式上講,售後租回首先給企業帶來收入,所售商品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轉移,但實質上,因為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壹攬子協商,壹起計算。所以資產的售後回租本質上是同壹筆交易中的兩個階段。如果將售後租回損益壹次性確認為銷售當期損益,可能難以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事實上,如果采用高售價、高租金的租賃安排,對買方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對於賣方來說,雖然出售資產時有巨大的銷售收入,但這是以支付未來時期的高額租金為代價的。因此,為了真實、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經營業績,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售後租回的損益不應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以遞延,攤入各期損益。會計處理只是看到了這兩項業務的本質而沒有在會計上確認收入,這就是本質重於形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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