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7.綠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反映了公民生活的根本屬性,特別是公民社會的壹般狀況、趨勢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即使法律文本中沒有載明,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普通法律條文直接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