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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犯罪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因為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食品安全犯罪不是壹個獨立的犯罪,而是壹類犯罪的統稱;但是,這種犯罪不包括同類的相同對象。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是理論上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等壹系列犯罪對象的總稱。由於分則體系中個別罪名的分散和法律概念的缺失,理論和實踐中對食品安全犯罪沒有統壹的定義。有學者將食品安全犯罪定義為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犯罪活動。也有人認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法,危害食品安全,足以對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的行為。中國是壹個民以食為天的國家,食品安全是人民的頭等大事。如果受害者因為不法商販的不當操作而遭受痛苦或死亡,法律會給他們嚴重的打擊,最嚴重的會判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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