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二)復制權,即通過印刷、臨摹、放大、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權利;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軟件侵權和盜版的形式:
1.最終用戶盜版,最終用戶特別是企業用戶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使用軟件;
3.硬盤預裝盜版,廠商、系統集成商或電腦廠商為客戶在電腦中預裝操作系統或某些應用軟件;
3.網絡盜版;
4.在街上賣盜版光盤。
綜上所述,盜版軟件不僅損害了軟件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軟件產業的發展。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尊重知識產權,不使用盜版軟件,同時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