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收入是指具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相關證明,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工作,收入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人員,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的家庭勞務人員。包括兩類人員,壹類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農民工、臨時工、短工、臨時工、家庭勞務人員等。,並應有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相關憑證,需要註意的是,由財務不健全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公司等私營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單獨作為認定依據,必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材料予以認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得到合理補償。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要求賠償誤工費,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