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6)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
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擴展數據:
離婚有兩種選擇:
第壹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雙方同意離婚的,可以攜帶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照片,到雙方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只是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那就只能提起離婚訴訟了。但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很長時間,程序復雜。而且如果沒有合法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訴訟才能離婚結婚。
合法離婚案件: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監禁、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無法治愈的生理缺陷或疾病等。
離婚程序:
1.離婚雙方提交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婚姻法中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離婚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為見證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5.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簽發離婚證時,雙方均在場: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解決和法律救濟。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領證壹方簽名或按指紋”欄的個人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_ _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會還給我。
(5)離婚證應分別發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登記員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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