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信托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其自有的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進行管理、使用和處分;
3.受托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
5、受托經營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
7.托管業務;
8、信用見證、信用調查和經濟咨詢業務;
(九)通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融資租賃、貸款或投資等方式使用自有資金;
10,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1,辦理同業拆借;
12.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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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以上解釋僅供參考。本行作為信托計劃的推介機構,只承擔推介業務的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建議您在購買前詳細了解理財產品的資金投向、風險類型等基本信息,決定購買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回復時間:2021-11-11。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