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拍賣夫妻* * *擁有的財產如何處理?
1.法院拍賣夫妻共有財產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夫妻共有財產;
(2)債務與夫妻債務不壹致的,只執行履行義務壹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第二,夫妻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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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並及時通知財產所有人。*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有效。協議分割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對享有份額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 *有人提起財產分析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析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